李X、安徽XX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3W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漢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區。

李X、安徽XX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車X,安徽省滁州市法律援助志願者。

委託訴訟代理人:嶽靜,安徽XX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經濟技術開XX,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XXXX276957X1(1-1)。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X,安徽XX律師。

上訴人李X因與被上訴人安徽XX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2017)皖1103民初32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於2018年1月16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X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安徽XX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資差額79401.72元、未休帶薪年假的工資13152.3元、經濟補償金差額13058.47元、2017年度年終資金(按單位統一標準計算)。

事實和理由:其於2010年11月進入安徽XX公司從事機修工作,雙方約定月工資為3600元。

自入職之日起,安徽XX公司一直沒有按照法律規定足額支付其加班費,其多次要求補足加班費,但該公司均不予理睬。

此外,自入職至今,其均未享受過帶薪年休假,安徽XX公司也沒有支付過年未休假工資報酬。

自入職至今,安徽XX公司雖每月均發放加班費,但加班費計算方式不符合法律規定。

安徽XX公司未足額發放加班費,共欠付其加班費為79401.72元。

關於年休假工資報酬糾紛應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安徽XX公司應當支付其年休假工資13152.3元。

安徽XX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其有權要求該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差額13058.47元。

本案一審判決前,安徽XX公司向其他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發放了2017年度資金,但向對其發放2017年度資金,該公司依法也應向其發放2017年度資金,計算標準與其他員工一致。

據此,請求二審法院支持其上訴請求。

安徽XX公司辯稱:其公司因為經營困難轉型,已報勞動部門備案,與企業的全部員工進行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李X加班工資已按照實際核准過的金額全額發放,李X之前一直未提出書面異議,現在提出不符合事實,也超過了勞動法規定的仲裁時效。

經濟補償金已按李X實際工作年限乘以最後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進行發放,符合法律規定。

其公司已於2017年6月停產,當年沒有效益,不存在發放年終獎,公司規定企業員工主動配合公司改制,可依據2016年年終獎的標準給予鼓勵,李X不符合這個條件,其公司沒有發放,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安徽XX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資差額79401.72元、未休帶薪年假的工資13152.3元、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32719.68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0年11月,李X至安徽XX公司處從事電工崗位,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了各項社會保險。

李X工作期間,安徽XX公司亦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足額支付其相應的勞動報酬。

2017年7月,李X向滁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安徽XX公司支付2010年1月6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間的加班費65000元、應休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2720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32000元。

2017年8月30日,滁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作出(2017)滁勞人仲裁字第124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駁回李X的全部仲裁請求。

另查明:安徽XX公司於2017年11月23日向李X郵寄送達瞭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2017年12月4日向李X發放了經濟補償金人民幣19661.21元。

在此之前,李X仍在安徽XX公司處工作並享受工資待遇。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舉證加以證明。

從原、被告雙方現有證據來看,雙方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安徽XX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已按照勞動合同向原告支付了相應的勞動報酬,並不存在拖欠工資之情形,且李X自始未對當期工資數額提出異議。

現李X以安徽XX公司未足額支付加班費為由主張工資人民幣79401.72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且該公司亦不認可,故不予支持。

本案庭審辯論終結前,雙方之間勞動關係並未解除,李X實際仍在安徽XX公司處工作並享受工資待遇,李X訴請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人民幣32719.68元,不符合法律規定,故亦不予支持。

原告若對安徽XX公司後續解除勞動合同及給付的經濟補償金數額存在異議,可另行依法主張相應權益。

關於年休假工資報酬糾紛,應由勞動保障部門依職權處理,此項訴請不宜在本案中一併審理。

依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李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李X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

李X申請調取安徽XX公司保存的2010年11月至2017年10月期間的設備部加班審批報告表、設備部考勤統計表、設備部主管及班組長考核工資表、工資計算表電子版原件。

經本院核查,安徽XX公司現已停止生產營業,公司員工已基本遣散,該公司稱李X所申請調取的材料因法律規定不需要保持,現均已按規定銷燬,無法提供。

鑑於李X所申請調取的材料因客觀原因已無法調取,故本院對李X調取證據的申請不予准許。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中,安徽XX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足額發放李X的勞動報酬,李X認可該公司發放了加班費,但認為發放的加班費標準不符合法律規定,李X在該公司已工作多年,期間李X從未向相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主張過權益,且一直在該公司工作,亦無證據證明其就工資數額問題曾向該公司提出過異議。

李X現稱該公司拖欠其加班費79401.72元,對此李X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故不採信,對其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關於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原判已作了詳細闡述,本院不再贅述。

關於未休帶薪年假工資的問題,因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受案範圍,故本院不予審理,李X可向相關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處理。

關於李X上訴提出的2017年度年終資金問題,因李X在一審中並未主張,其在二審中才提出該項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故本院對此不予審查。

綜上,李X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李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周海燕

審判員譚XX

審判員張明勇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餘夢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