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帶車求職能否認定勞動關係?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4W
勞動者帶車求職能否認定勞動關係?

勞動者帶車求職是否認定勞動關係需要結合實際做出具體判定,判斷“帶車求職”法律關係性質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兩種關係的主要目的。承攬關係主要是以交付工作成果為主要目的,而勞動關係是以按管理要求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主要目的。前者直接指向成果,後者傾向於完成過程。

(2)雙方是否有實質從屬關係。這也是本案關鍵點。本案中,陳某與該公司的從屬性僅體現在遵守工作時間、車輛停放在指定地點兩個方面。從雙方簽訂的“貨運車輛租用協議”看,租賃車輛為協議主要目的,並約定了由陳某自行承擔油料、車輛維修、年檢年審等費用及運營過程中產生的風險責任。故可以認定陳某的勞務行為系相對獨立性的勞動,其付出的勞動只是其承攬車輛運輸服務的組成部分,雙方並未形成職業性的從屬關係,非完全意義上勞動關係中的從屬性勞動。

(3)支付的報酬與付出的勞動是否有對價性。勞動關係一般是在相同的工作時間內約定好固定的報酬。承攬關係一股是按工作的成果來定價,在相同的工作時間內就有可能會支付不同的報酬。

此外,勞動合同以當事人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為標的;勞務合同則以勞動成果為標的,且標的是特定的。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臨時租車協議》載明,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甲方車輛租用給乙方用於商務旅遊及其他業務性用車,即合同標的為王某完成井勝公司規定的一系列工作任務,以勞動成果換取相應的合同對價。

綜上所述,勞動者帶車求職是否屬於勞動關係,需要結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情形做出判斷,如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有固定上下班時間,按月發放報酬,並且要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合同約定為勞動關係的,如果簽訂的是租車協作關係,勞動者的人事考勤和報酬發放以勞務輸出為準,則雙方不屬於勞動關係而是勞務關係。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