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中主動離職的概念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W

一、勞動關係中主動離職的概念是什麼?

勞動關係中主動離職的概念是什麼

主動離職是員工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行為,一般員工主動離職公司不承擔法律責任,且員工主動離職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哪些情形下員工主動離職公司需要支付補償金?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主動離職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公司的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三、離職後公司拖欠工資申請勞動仲裁需準備哪些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事項事實理由,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3、有委託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

4、被申請人工商註冊信息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

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或證書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審核後退回原件;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對於已經步入職場的這些勞動者來講,主動離職是很常見的,不管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多久,用人單位其實沒有權利阻止員工離職,而且,若用人單位有拖欠工資,不籤勞動合同,不交社會保險等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勞動者是可以隨時離職的,離職後還可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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