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加重犯與加重情節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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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果加重犯與加重情節區別是什麼?

結果加重犯與加重情節區別是什麼?

不同之處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構成要件上

情節加重犯除犯罪構成要件四個方面的任一要件內容以外,犯罪主體的身份還有犯罪的手段、時間、地點、以及犯罪目的、動機等都可以作為情節而被加重處罰,因而情節加重犯中的嚴重情節不帶有特定性,而結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結果帶有特定性。

(二)罪數上

1.情節加重犯的罪數

情節加重犯可能是實質的一罪也可能是法定的一罪,牽連犯、連續犯和想象競合犯等都可以作為情節加重犯論處。

2.結果加重犯的罪數

結果加重犯是實質的一罪,對於結果加重犯而言,基本犯罪只有一個,不能是數個。

(三)相對情況的不同

與情節加重犯相對的是情節減輕犯,《刑法》規定了可能出現立功、自首等情況作為情節減輕犯。而結果加重犯不可能有結果減輕犯,《刑法》也未對此有相關規定。

二、結果犯與行為犯有啥區別?

關於結果犯與行為犯的區分、結果加重犯的因果關係、結果加重犯的性質及其未遂形態存在較大爭議,其背後涉及如何看待刑法規範、如何看待《刑法》規範以及如何合理地定罪量刑等問題。

行為以意思為要件,行為與結果之間,又須有因果關係,始成立犯罪。結果犯是行為犯的對應物。關於結果犯和行為犯的區分標準,國內外刑法理論上存在不同觀點,通常是將兩者作為具有不同犯罪既遂標準的兩種犯罪類型加以對待。在犯罪既遂的意義上,行為犯是指以法定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結果犯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這一觀點的理論前提實際上是大陸法系國家修正的構成要件理論。

結果加重犯和加重情節的區別主要是在構成要件上和罪數上,結果犯是行為犯的對應物,行為人的行為和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才構成犯罪。結果犯與行為犯的區分標準如下,兩者的犯罪既遂標準以及犯罪類型不同。結果犯要求實施具體的犯罪行為,產生危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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