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資質證能否建立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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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資質證能否建立勞動關係?

一、用資質證能否建立勞動關係?

用資質證不能建立勞動關係。勞動關係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勞動關係的內容是勞動者加入用人單位,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並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和工作安排,用人單位支付工資。而個人與個人之間形成的關係為勞務關係,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二、勞務關係與勞動關係的區別有哪些?

(一)適用法律不同

勞動關係是我國勞動法的調整對象,其發生的糾紛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的糾紛。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勞務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其糾紛是平等主體之間在履行合同中所產生的糾紛,應適用《民法典》進行規範和調整。建立勞務關係時,當事人可以雙方協商確定是否需簽訂書面勞務合同,法律對此不加干涉。

(二)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關係的雙方主體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勞動者必須是符合勞動年齡條件,具有勞動權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單位是指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是指與勞動者建立起勞動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或民辦非企業;而勞務關係的主體可以是兩個自然人或者自然人與單位之間,類型較多,可能是法人之間的關係,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間的關係,還可能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關係。此外,法律法規對勞務提供者主體資格的要求,不如對勞動關係主體要求的那麼嚴格。

(三)主體地位不同

在建立勞動關係之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地位不平等,不僅存在財產關係,還存在着領導與被領導的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其規章制度,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種穩定、持續的生產資料、勞動者與勞動對象相結合的關係;而勞務關係中,雙方是平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彼此之間只體現財產關係,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且二者關係往往呈“臨時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點。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建立合法的勞動關係的話,那麼必然是需要通過書面的勞動合同的方式來進行處理的。僅憑資質證件是不能夠建立勞動合同用的,當然了,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話,存在着勞動的事實是可以説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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