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房屋增值部分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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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房屋增值部分怎麼分?

一、離婚財產房屋增值部分怎麼分?

1、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將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並在婚前已經取得房屋產權證,那麼該房產在婚後增值的部分,若是因為市場行情而自然增值,就應當屬於“自然增值”,其增值部分認定為房產方的個人財產。

2、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並按揭貸款付完全部購房款,並將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還房貸,共同還貸款項對應的增值部分如何計算,部分法院是以共同還貸額佔全部房款的比例來確定的。

3、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購房合同,支付首付款並按揭付完全部房款,但是婚後取得房產證,房產只登記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還房貸。

4、一方婚前所購買的房屋,另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後在房產證上“加名”,該房產的增值部分,理所當然的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5、一方支付首付款並按揭付完全部購房款,婚後雙方一起還房貸,在夫妻離婚時仍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

二、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如何計算?

婚姻法中關於增值的計算列舉了現今多數法院計算的方式,在明確首付款、按揭貸款總額、利息總額、共同還貸的總額和房屋現值等數據的基礎上,用婚後共同還貸款÷房屋總價款(房價款 總利息)×房屋現值÷2。

1、共同還貸20萬首付30萬貸70萬,貸款總利息60萬,總房款:100萬 60萬=160萬,房屋現值:200萬,共同還貸部分(本 息)佔總房款(房款 利息)的比例:20÷160=12.5%。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12.5%×200萬÷2=12.5萬。

2、共同還貸20萬首付30萬貸70萬,貸款總利息60萬,總房款:100萬 60萬=160萬,房屋現值:200萬,房屋增值倍數:200萬÷160萬=1.25倍。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20萬÷2×1.25倍=12.5萬。

3、共同還貸20萬首付30萬貸70萬,貸款總利息60萬,總房款:100萬 60萬=160萬,房屋現值:200萬房屋增值比例:(200萬-160萬)÷160萬=25%,共同還貸的一半:20萬÷2=10萬,對應的財產增值:20萬÷2×25%=2.5萬。

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20萬÷2) (20萬÷2×25%)=12.5萬

在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了,夫妻雙方在婚後的收入都是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那麼在處置和使用共同財產時,也會需要徵求配偶的意見,當雙方出現感情問題時,也是可以辦理離婚手續的,那麼在離婚時雙方也是需要將共同財產以及子女的撫養權進行分割,必要時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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