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遲延辦房產證有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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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遲延辦房產證有什麼責任

開發商無論是遲延交房還是遲延辦房產證,都是讓購房者很頭疼的事情。事實上開發商遲延辦房產證一般都是違約的行為。那麼開發商遲延辦房產證有什麼責任呢?對於購房者來説,如果開發商遲延辦房產證怎麼辦?這關係到購房者如何維權的問題。本文將對這些問題一一進行介紹。

一、開發商遲延辦房產證有什麼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開發商遲延辦證的具體規定是這樣的: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這個規定使購房者儘快取得房屋產權證,使購房者儘快取得所有權的法律上的權利,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開發商遲延辦房產證怎麼辦?

從實踐看,房地產開發商遲遲不辦理房屋產權的,多數是其房地產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施工許可證不齊全,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或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給第三人等原因。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或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出賣人應當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實踐中,只要產生開發商辦證遲延(不能),業主唯一且最好的辦法除了聯合起來進行訴訟,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實踐中開發商遲延辦房產證是很常見的現象,但並不能因為這個現象很常見,就縱容開發商遲延辦房產證的行為。房產證是房屋的權屬證明,沒有房產證,將對生活造成影響,甚至可能會出現麻煩,增加購房者不必要的煩惱。因此,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遭遇開發商遲延辦房產證時,其實可以先諮詢一下房地產方面的專家律師,然後再來處理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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