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軍婚罪從哪年開始的目前還在生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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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壞軍婚罪從哪年開始的目前還在生效嗎?

破壞軍婚罪從哪年開始的目前還在生效嗎?

破壞軍婚罪從二十年前就已經生效,目前也正在實施當中。軍婚是指行為人與我國現役軍人締結的婚姻關係,受到國家的重點法律保護。破壞軍婚罪,是指行為人在明知行為相對人是現役軍人配偶的情況下,與其同居或結婚,從而構成的犯罪。關於破壞軍婚罪的行為法律當中規定了三種,包括重婚、同居以及通姦。

二、破壞軍婚罪的管轄法院規定是什麼?

(一)級別管轄

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包括破壞軍婚案在內的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審,原則上都由基層法院管轄。

(二)地區管轄

即同級法院之間,按照各自的轄區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分工。依據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確定刑事案件地區管轄的原則有兩個: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作為破壞軍婚案的犯罪地,是指發生破壞軍婚犯罪行為的地點。犯罪地有兩處或兩處以上的,作為被害人的現役軍人可以從中選擇一個犯罪地法院進行自訴。

(三)專門管轄

即專門法院與普通法院之間或專門法院相互之間,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分工。軍內人員有破壞軍婚犯罪行為或發生在軍營內的破壞軍婚刑事案件的管轄問題,應按照我國頒佈的相關規定處理:“軍隊保衞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依法行使偵查權;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對軍內人員犯罪的案件依法分別行使檢察權、審判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軍隊和地方互涉的刑事案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綜上所述,破壞軍婚罪在立案管轄上,可以由法院直接受理,也可以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審判管轄上,一般由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層法院管轄,涉及軍隊內部的,也可以由專門法院管轄。

構成破壞軍婚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至於行為人原來有無配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現役軍人與其他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的,也應以本罪論處。如果現役軍人與有配偶的現役軍人同居或結婚,而雙方配偶均不是軍人的,應以一般的重婚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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