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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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是:
1、須當事人同意。就收養方而言,須得養父母同意,就被收養方而言,養子女已成年時,經養子女同意即可;養子女尚未成年時,須得養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養的監護人同意,養子女已有識別能力的,還須徵得其本人的同意。
2、當事人須對財產生活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別無爭議。協議解除收養可按公證或登記程序辦理。公證機關辦理解除收養的程序,亦可以分為申請、審查、辦證三個環節。當事人達成解除收養的決議後,須到户口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解除收養的申請,並説明要求解除收養的理由。

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包括什麼

法律依據:收養登記工作規範 第二十四條

 受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申請的條件是:(一)收養登記機關具有管轄權;(二)收養人、送養人和被收養人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三)收養人、送養人自願解除收養關係並達成協議。被收養人年滿10週歲的,已經徵得其同意;(四)持有收養登記機關頒發的收養登記證。經公證機構公證確立收養關係的,應當持有公證書;(五)收養人、送養人和被收養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會福利機構送養的除外;(六)收養人、送養人和被收養人持有身份證件、户口簿。送養人是社會福利機構的,要提交社會福利機構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複印件。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無需送養人蔘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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