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關係條件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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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僅僅是在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建立起了一種擬製的血緣關係,這種關係也是可以通過一定方式解除的。但需要注意,解除收養關係要滿足規定的條件,那到底解除收養關係條件包括什麼?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解除收養關係條件包括什麼

一、解除收養關係條件包括什麼

根據《民法典》26、2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養關係:

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

3、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係的解除權的;

4、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的。

養子女年滿10週歲的應徵得本人同意。被收養人仍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送養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

二、解除收養關係的程序和方式

1、收養人與送養人或收養人與成年的被收養人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符合下列條件:

(1)雙方就解除收養關係達成合意;

(2)雙方均須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3)在夫妻共同決定形成的收養關係解除時,仍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

2、不能達成協議的,可訴請人民法院解決。

在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係時,人民法院應依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加以調解,調解不成的判決解除。

三、解除收養關係的效力

1、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

2、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3、由養父母撫養成人的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且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4、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5、對於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6、對於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一般不予補償其支出的生活費與教育費。

綜上可知,當事人要想解除收養關係的,必須要符合法律中規定的條件才行,在實際解除了收養關係之後,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包括原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父母子女關係解除等等。上文已經具體為大家講解了解除收養關係條件,希望能為你提供一些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青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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