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名下房屋老人去世後部分子女裝修並居住其他子女能要佔有使用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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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父母名下房屋老人去世後部分子女裝修並居住其他子女能要佔有使用費嗎

原告周某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1、周某文享有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額,周某輝給付周某文房屋折價款1221033.33元;2、周某輝給付周某文自2019年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房屋佔有使用費。

事實與理由:周某鵬與劉某娟系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三子,即長子周某文、次子周某輝、三子周某強。劉某娟於2002年去世,周某鵬於2019年去世,未再婚。周某鵬父母均先於周某鵬去世。劉某娟父親劉父於1991年11月去世,劉某娟母親劉母於2003年11月病故。劉某娟父母共生育四名子女,分別為:劉某娟、劉某新、劉某慧、劉某潔,其中劉某新於2002年9月去世,其法定繼承人有妻子陳某涵、子劉某皓、女劉某丹。周某鵬、劉某娟、劉母、劉某新均未留有書面遺囑。

周某鵬自其單位處承租位於北京市豐台區一號的直管公房一套,後於1992年折算工齡購買並於2017年6月12日取得房屋產權證,登記在周某鵬名下。周某鵬去世後,周某輝主張房屋歸其所有,其按照三分之一的財產份額給付周某文折價款(案涉房屋系一層帶後院,按每平米5.4萬元計算),隨後其裝修入住,但遲遲不給房屋折價款。為維周某文權益,故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被告周某輝辯稱,不同意給付房屋折價款,給不了那麼多,因為父親的存款全在周某文那兒,房屋是我裝修的,評估時考慮了我的裝修,也不同意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針對周某文的訴訟請求,都不同意。

被告周某強未到庭亦未答辯。

 

法院查明

被繼承人周某鵬與劉某娟系夫妻,共生育三子,即長子周某文、次子周某輝、三子周某強。劉某娟於2002年7月11日去世,周某鵬於2019年4月7日去世。劉某娟之母劉母於2003年11月去世,劉某娟之父劉父於1991年11月去世。劉母與劉父共生育三女一子,即長女劉某娟、次女劉某潔、三女劉某慧、子劉某新。劉某新與陳某涵系夫妻,共生育一子一女:子劉某皓、女劉某丹。劉某新於2002年9月去世。

周某鵬與劉某娟去世時留有位於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一套(下稱一號房屋),系二人之夫妻共同財產。周某鵬與劉某娟去世時均未留有遺囑。本案審理過程中,劉某慧、劉某潔、陳某涵、劉某皓、劉某丹均表示自願放棄一號房屋中其應當繼承的份額。本院未再列其為本案當事人。

一號房屋現由周某輝居住使用,其居住後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庭審中,雙方對該房屋價值無法達成一致,周某文申請評估。一號房屋市場價值為3663100元。周某輝要求房屋歸其所有,但主張評估價值偏高,評估時考慮了其對房屋的裝修,在給付周某文折價款時應當予以扣除,周某文不認可。另,周某文要求周某輝按照租金標準給付房屋佔有使用費,周某輝不同意。

 

裁判結果

一、登記在周某鵬名下的位於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由周某輝繼承,周某文、周某強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協助周某輝辦理該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二、周某輝於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周某文、周某強上述房屋折價款各1221033.33元;

三、駁回原被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並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周某強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無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本案中,周某鵬與劉某娟去世時均未留有遺囑,故一號房屋應按法定繼承進行處理。劉某慧、劉某潔、陳某涵、劉某皓、劉某丹均表示自願放棄一號房屋中其應當繼承的份額,法院對此不持異議。故,一號房屋應由周某文、周某輝、周某強三人法定繼承,每人各享有該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額。

鑑於該房屋現由周某輝佔有使用,周某輝亦表示要該房屋,故法院將該房屋判歸周某輝所有,周某輝給付周某文、周某強房屋折價款。裝修費一節,考慮到系周某輝自行對涉案房屋進行處分裝修,故對其主張房屋評估考慮了其裝修因素的意見,法院不予採信;房屋佔有使用費一節,與本案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法院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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