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父母去世部分子女主張照顧老人較多要求多分遺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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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北京房產律師——父母去世部分子女主張照顧老人較多要求多分遺產糾紛

趙某鵬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判決被繼承人趙某貴、林某遺產的三分之一份額由趙某鵬繼承,遺產包括二號房屋、一號房屋。

趙某傑上訴請求:

一、撤銷一審判決。

二、改判登記在林某名下位於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所有權歸趙某傑所有。

三、改判登記在趙某貴名下位於北京市西城區(原宣武區)二號房屋(以下簡稱二號房屋)由趙某傑及被上訴人趙某鵬、許某、趙某鵬共同繼承,其中趙某傑繼承50%的份額,趙某鵬繼承5%的份額,許某、趙某鵬繼承45%的份額。

四、改判被繼承人遺留的存款200000元,趙某傑給付趙某鵬1000元,給付許某、趙某鵬99000元。

五、一二審訴訟費全部由趙某鵬、許某、趙某鵬承擔。

事實和理由:一、一號房屋是由趙某傑出資購買,是趙某傑的個人房產,而非被繼承人林某的遺產。該房屋原系被繼承人趙某貴、林某生前所在單位之福利分房。房改時趙某傑使用林某工齡並出資20000元購買了該房屋,政策原因只能登記在林某名下。被繼承人林某生前曾多次表示將配合趙某傑將該房產過户至趙某傑名下。因被繼承人林某病情惡化突然去世,導致該房一直未更名。該房產一直由趙某傑持有房屋產權證書並以所有權人的身份居住使用、控制管理,在被繼承人林某生前及去世後,趙某鵬、許某、趙某鵬一直未對趙某傑享有該房產提出過任何異議。

二、趙某傑對被繼承人林某生前盡贍養義務較多,應多分遺產。被繼承人趙某貴在生病期間一直由上訴人照顧,直至去世。2004年被繼承人林某患腦梗、半身不遂伴語言障礙,生活不能自理。此間一直由趙某傑夫婦照顧其生活起居。繼承人趙某鵬對被繼承人的生活一直以來不聞不問,不盡贍養義務。趙某傑盡贍養義務多,應當多分遺產;趙某鵬不盡贍養義務,應當不分或少分遺產。

 

被告辯稱

趙某鵬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上訴人趙某傑的上訴請求,要求維持一審判決。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趙某傑稱有遺囑,但始終未能提供。

2、趙某傑的上訴內容不實。趙某傑稱系其出資購買一號房屋沒有提供證據,該房屋登記在林某名下,應當依法繼承。趙某傑稱林某去世前後趙某鵬等人一直未對趙某傑享有房屋的產權提出過任何異議不是事實。趙某傑自有兩套房屋,還長期霸佔被繼承人的兩套房屋,一套居住,一套出租獲利。趙某鵬多次提及繼承房屋事宜都被趙某傑拒絕,其也不同意協商。

關於盡贍養義務,1987年開始趙某傑即與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父母當時正年富力強,不需要其照顧,父母還反過來照顧趙某傑一家三口。

許某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上訴人趙某傑的上訴請求,要求維持一審判決。一號房屋系林某的遺產,林某並未留有遺囑,應按法定繼承辦理。趙某賢盡的贍養義務不比趙某傑少,趙某傑要求多分沒有理由。

趙某鵬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上訴人趙某傑的上訴請求,要求維持一審判決。案涉一號房屋系遺產,而非趙某傑的個人財產。關於盡贍養,不認可趙某傑盡的贍養義務多。

 

法院查明

被繼承人趙某貴於1994年6月6日因死亡註銷户口,被繼承人林某於2017年9月19日因死亡註銷户口。一審訴訟中,趙某鵬、許某、趙某鵬均稱趙某貴與林某系原配夫妻,二人共育有趙某傑、趙某賢、趙某鵬三名子女。趙某傑稱趙某貴系初婚,林某在與趙某貴結婚時系再婚,二人婚後共育有趙某傑、趙某賢、趙某鵬三名子女,不知道二人是否有其他子女。趙某貴的人事檔案中無其他婚姻及其他子女情況的記載。

訴訟中,趙某鵬、趙某傑、許某、趙某鵬均稱趙某貴與林某的父母均先於其本人死亡。趙某賢於2019年6月4日死亡,其配偶許某,女兒趙某鵬。

訴爭一號房屋系趙某貴死亡後林某與單位簽定《房屋買賣契約》購買,登記在林某名下。趙某傑稱該房屋是其個人財產,但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在法院明示後亦未提起權屬確認訴訟。訴爭二號房屋登記在趙某貴名下,趙某鵬、趙某傑、許某、趙某鵬均同意分配該房屋。

訴訟中,趙某鵬、許某、趙某鵬均表示趙某貴、林某未留有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趙某傑表示被繼承人留有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但未提交相關證據。

法院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房屋、儲蓄和其他合法財產。訴爭一號的房屋登記在林某名下,現未有證據證明該房屋為他人財產,故林某死亡後該房屋為其遺產。訴爭二號房屋登記在趙某貴名下,系趙某貴與林某的夫妻共同財產,趙某貴與林某死亡後,該房屋為二人的遺產。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現未有證據證明趙某貴、林某死亡前留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故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本案中,經查明,趙某貴、林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為趙某鵬、趙某賢、趙某傑。同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故訴爭房屋應當由趙某鵬、趙某賢、趙某傑均等分配。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本案中,趙某賢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現未有證據顯示其放棄繼承,故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即許某與趙某鵬。

本院二審審理期間,趙某傑提一號房屋的購房收據、房屋買賣契約、房屋所有權證書、有線電視用户證及供暖費等票據及證明,用以證實該房產是趙某傑出資購買、系其個人房產,趙某傑對於該房產一直以所有權人的身份居住使用控制管理,並持有房屋產權證,非被繼承人林某的遺產。趙某鵬、許某、趙某鵬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認可,不認可證明目的。

趙某傑另提交被繼承人林某生前住院病歷及醫療費付款記錄、銀行流水明細、護理費收據、證明等,用以證實在被繼承人林某患病住院期間,上訴認趙某傑為其支付醫療費上訴人趙某傑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趙某鵬、許某、趙某鵬認可證據的真實性,不認可證明目的。

本院審理中,趙某傑申請證人趙某雯、趙某曦出庭作證,用以證明趙某傑對被繼承人林某盡了主要贍養義務。趙某鵬、許某、趙某鵬不認可證人證言,不認可趙某傑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並稱己方亦對林某盡了贍養義務。

 

裁判結果

一、林某名下位於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由趙某鵬、趙某傑、許某、趙某鵬共同繼承,其中趙某鵬繼承三分之一份額,趙某傑繼承三分之一份額,許某、趙某鵬繼承三分之一份額;二、趙某貴名下位於北京市西城區(原宣武區)二號房屋由趙某鵬、趙某傑、許某、趙某鵬共同繼承,其中趙某鵬繼承三分之一份額,趙某傑繼承三分之一份額,許某、趙某鵬繼承三分之一份額;三、駁回趙某鵬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1、一號房屋是否屬於趙某傑的個人財產;2、趙某傑應否多分遺產。

關於一號房屋,該房屋登記在林某名下,現未有證據證明該房屋為他人財產,故林某死亡後該房屋為其遺產。趙某傑雖於法院審理期間提供了該案涉房屋的房款收據、房屋買賣契約、房屋所有權證書、有線電視用户證及供暖費等票據等證據,但上述證據尚不能證實該房產是趙某傑出資購買、系其個人房產。法院就該房產屬被繼承人林某的遺產的認定,並無不當。

關於遺產的處理,法院認為,同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趙某傑提供的被繼承人林某生前住院病歷及醫療費付款記錄等證據,雖部分能夠證實在被繼承人林某患病住院期間,其對於被繼承人林某盡了贍養義務,但並不能因此否定其他繼承人盡了贍養義務。趙某傑要求多分遺產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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