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證據使用規則若干探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3W

通常來説,考慮到刑法的嚴厲與殘酷性,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都應以直接證據為主,間接證據為輔,因為直接證據是對案件事實的直接證明,無需任何推理,只要取證合法查證屬實即可,真實與可信度都較高。而間接證據,只與待證事實之間具有間接聯繫,不能單獨直接證明待證事實,相比而言可信度、可靠度都相對較差。

間接證據使用規則若干探討

當然,基於犯罪的日益隱蔽,刑事案件取證難度越來越大,全部以間接證據定罪也並非法律不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5條:沒有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一)證據已經查證屬實;(二)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三)全案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四)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五)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但是,實務中間接證據使用是一項既複雜、又系統的程序,一旦“想當然”便會導致“無證據之案”,後果嚴重。

下面我以近期螞蟻刑辯團隊承辦的一起指使他人尋釁滋事案為例,對間接證據使用規則展開若干實務探討。

案情簡介

某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因與劉某發生鄰里糾紛,指使範某安排他人將劉某打成輕傷。由於本案被告人李某與範某均否認李某指使,範某稱其安排人打劉某是為了巴結李某,李某並不知情,全案無一例直接證據。

檢察院指控主要使用了以下間接證據:

1.被害人劉某的陳述,據劉某陳述自己被砍後,喬某、金某等人受李某所託找其哥哥劉某某和其説和,要求不要再告李某,要求能給已被逮捕的範某寫諒解書,並且聽自己老婆説接兒子看到有人在車內對他們拍照,其大哥劉某某和喬某説了這件事,喬某回答其大哥説,這是李某和別人説過後,別人安排拍的;

2.被害人劉某的哥哥劉某某的證人證言,據劉某某陳述,其弟弟劉某被打傷後,有喬某受李某委託來找其講和,要求劉某不要再告李某,給已經歸案的範某寫諒解書,並且在其告知喬某李某找人拍他弟媳接孩子照片後,喬某告知他核實過了,是李某的朋友找人拍的,還有金某通過他人聯繫過其,説李某的老婆願意出20、30萬來解決這個問題,讓其弟弟不要再告李某;

3.劉某某的朋友喬某的證人證言,據喬某陳述,李某確實找他想通過他聯繫讓劉某能為範某出諒解書,不過未提及不要告李某,以及不知道拍照的事情;

4.金某的證人證言,據金某陳述,確實李某通過其他朋友找到其,讓其和劉某溝通為範某和解寫諒解書,原因是範某等家屬過來請李某幫忙,李某覺得可憐。不知道照片的事情,也未提及李某的老婆願意出20、30萬來解決這個問題,讓其弟弟不要再告李某。

本案能否定案?涉及的就是關於間接證據的使用問題。我們認為,檢察院使用間接證據規則未達到法律要求的定案標準,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間接證據未查證屬實。使用間接證據定案,前提就是間接證據本身屬實。而本案中,被害人劉某、其哥哥劉某某的陳述就未查證屬實。第一,據劉某與劉某某陳述,喬某和金某轉達要求不要再告李某,但是,喬某和金某的陳述從未提及要求不要再告李某,只陳述了替範某求和的事實;第二,劉某某稱,金某通過人轉達了李某妻子願意花20、30萬讓劉某不要告李某,但金某並未提及此事;第三,劉某某稱,在聽劉某妻子説接兒子看到有人在車內對他們拍照,劉某某和喬某説了這件事後,喬某回答劉某某説,這是李某和別人説過後,別人安排拍的。但喬某陳述並不知道拍照的事情。也就是説,劉某、其哥哥劉某某的陳述根本沒有查證屬實。

2.間接證據之間無法相互印證,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本案中,檢察院想以被害人劉某、其哥哥劉某某的陳述的李某一直通過喬某、金某等人為自己講和,以及安排他人拍劉某妻子和兒子的照片等來間接證明,是李某指使範某毆打了劉某。但是,喬某、金某的證言裏説的非常清楚,李某隻是通過他們為範某求情,其自己事前完全不知道範某打人的事情,他們也不知道什麼照片的事情。也就是説,各個間接證據之間無法印證,並且也無法證明誰真誰假問題。

3.間接證據未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以間接證據定罪,必須對犯罪的目的、動機、時間、地點、過程、手段、工具、後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等所有涉及案情的各個方面都有相應的證據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就本案而言,使用間接證據定罪,還至少必須證明李某是什麼時間、地點、什麼方式與範某商議毆打被害人以及是何時、如何告知範某要毆打之人的車輛、姓名信息等等,否則僅以李某和劉某之間有過一次鄰里糾紛,李某替範某找人説過情讓被害人諒解就推定李某是幕後主使,顯然是一種主觀歸罪。

4.無法排除合理懷疑。本案中,間接證據充其量能夠證明兩個相關事實:第一,李某與被害人劉某之間存在一次鄰里糾紛;第二,被害人被毆打後,李某確實找人説過情,想讓被害人寫個諒解書。但僅就此,根本無法排除一種可能,就是李某自己供述的,找人調解,只是自己覺得,雖然沒有指使範某,但範某打劉某也是為了他,加上職工家屬來求幫忙,於情於理都應當幫忙看看能不能調解減輕點範某等人的罪刑。這於情於理都不算是異常。

5.間接證據本身還需判斷能否採信。本案中,檢察院舉證的不利於李某的證言主要是被害人劉某近親屬的證言。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9條第2項規定的規定:“與被告人有利害衝突的證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證言。應當慎重使用,有其他證據印證的,可以採信。”劉某近親屬的證言顯然應慎重使用,只有有其他證據印證的才可以採信。而本案中,被害人劉某近親屬的證人證言不僅沒有其他證據印證,相反,還與其他無利害關係人的喬某、金某等人證言相左,依法不應作為證據使用。

當然,間接證據的使用是個複雜的問題,本案探討也只是間接證據在實務中使用的一個縮影,但在以間接證據定案的案件中,法院應當嚴格按照刑訴法105條規定的標準進行認定。

作者:張志華律師 江蘇天倪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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