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證據的運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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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間接證據不能直接單獨的證明案件事實,但卻十分重要,因為它往往能成為發現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手段。但就是由於它的間接性,間接證據的運用受到一些限制,那麼間接證據的運用規則有哪些呢?本站小編來為您解答。

間接證據的運用規則

一、據證明理論和司法實踐經驗,在完全運用間接證據定案的情況下,必須遵守以下規則:

1、每個間接證據都是依法取得且已查證屬實。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首先,必須審查間接證據的來源和表現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其次,對每個間接證據必須經過庭上質證,查證核實。

2、間接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的內在聯繫。如果間接證據證明的是一堆相互不能結合的事實,這樣的間接證據即使再多仍然不能定案。

3、間接證據必須有足夠的數量,使證據形成一個完整的、嚴密的證明體系。依靠個別的證據定案顯然是不行的,只有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才能定案。

4、間接證據之間,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必須協調一致,沒有矛盾。只有這樣,作出的定罪結論才有可靠的依據,才能具有無懈可擊的説服力。在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時候,切忌隨意捨棄矛盾證據,勉強或者草草定案。

5、間接證據的證明體系必須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能得出被告人有罪的惟一結論。刑事案件有其自身特點,且認定案件事實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其判決的嚴厲性高於民事判決,這就對證據的證明力要求較高。

在沒有直接證據情況下,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間接證據就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對被告人再作出有罪判決。

二、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05條對在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犯罪行為系被告人實施的情況下,如何運用間接證據認定被告人有罪作了規定。該規定要求應當同時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2)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

(3)全案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4)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

(5)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

此外,根據間接證據定案的,判處死刑應當特別慎重。

證據被劃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這樣的舉措更加凸顯了國家法律的公平公正,有效避免因為片面的證據斷案的情況。雖然間接證據的運用規則有不少,但這都是為了保障人民的權益。若您還有其他有關間接證據的問題,本站期待您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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