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出庭作證需要注意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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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最近在進行確認勞動關係訴訟,他讓同事小李寫了一份證人證言提交給法院,之後小李就回老家了。開庭時小李這份證人證言的證據竟不被法官採納?為什麼呢?

證人出庭作證需要注意哪些內容?

這是因為小王對於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生效要件有所誤解。並不是提交了證人證言就能夠作為證據。根據2020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法《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下稱“新《證據規定》”)第68條: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證人以書面等方式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很多當事人以為證人證言作為證據,一般只需提交書面證詞。事實上,早在之前的證據規則,就已明確要求證人必須出庭作證了。現在,新《證據規定》更是明文規定了,若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該證言直接“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除此之外,還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1、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

2、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作證,申請以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載明不能出庭的具體原因。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3、證人拒絕簽署或者宣讀保證書的,不得作證,並自行承擔相關費用。證人經人民法院准許,以書面證言方式作證的,應當簽署保證書;以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方式作證的,應當簽署保證書並宣讀保證書的內容。

4、證人作證前不得旁聽法庭審理,作證時不得以宣讀事先準備的書面材料的方式陳述證言。

5、證人應當就其作證的事項進行連續陳述。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或者旁聽人員干擾證人陳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制止,必要時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證人的詢問與待證事實無關,或者存在威脅、侮辱證人或不適當引導等情形的,審判人員應當及時制止。必要時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關於證人出庭還有許多需注意之處,篇幅有限,不一一列舉。如有更多法律諮詢,請聯繫蘇州李世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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