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屋主逾期遷出户口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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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買賣中,為方便户口管理,買受人會遷户口,同時二手房屋主要遷出户口。並且,為避免產生糾紛,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遷户口的期限。但是,到了約定的時間,有些二手房屋主未積極遷户,導致逾期遷出户口。
發現二手房屋主逾期遷出户口的,對方屬於違約,買受人可以按以下處理:
1、看二手房買賣合同中是否有相關約定,如有約定按照約定處理。
比如有些人為保證屋主及時遷出户口,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約定預留一部分尾款作為户口遷出保證金,以督促屋主按時遷出户口,等到對方遷出户口後再支付。 並且,還可以再約定出賣人逾期未遷出的,需要交納違約金。
2、如果二手房買賣合同中無約定或約定不明,並且屋主賣的房非唯一性住房,或者是唯一性住房,但其有親屬好友或單位願意接受其户口的,作為買受人,此時可要求其或當地派出所協助將户口遷走。
所以,買受人確定對方的情況後,必要時可以採取這種辦法。
3、如果房主確實無法遷走户口,新業主可以辦理户口入住,原房主的户口繼續留在房屋處並不影響新業主辦理户口及正常使用。 所以,二手房屋主逾期遷出户口,並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買受人可以按以上處理。而且,損失較大,對方違約又不履行違約責任的,建議可以在必要時找個專業律師介入處理。
法律依據:《房屋登記辦法》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併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