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時工作制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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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時工作制的法律規定主要有:
1、不定時工作制是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
2、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41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採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3、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人員不執行加班工資的規定。但是實行不定時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仍應按照相關法規文件的規定,平均每天原則上工作8小時,每週至少休息1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9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36條、第38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的規定,不定時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它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採用的一種工時制度。

不定時工作制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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