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節日當天要求加班怎麼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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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勞動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時間可以自主安排,因此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資。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人員不執行加班工資的規定。但是實行不定時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仍應按照相關法規文件的規定,平均每天原則上工作8小時,每週至少休息1天。
按照規定,對於實行全日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如在節日當天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按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在假期內但非節日當天排勞動者加班,則應首先安排職工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除全日制用工外,最常見的用工形式還有三種: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非全日制。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節日當天要求加班怎麼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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