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加班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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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拒絕加班合不合法
律師解析:1、員工拒絕加班合法。
2、用人單位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必須要與勞動者協商,且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過一小時。如果是必須要加班的,也必須是因為特殊原因,否則勞動者可以拒絕。
3、另外,如果加班,則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如果休息日加班又不補休,則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如果法定休假日加班,則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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