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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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訴訟制度。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

2、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蔘加下,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發生的訴訟關係。

2個區別最明顯的應該是對象不一樣,行政訴訟至少有一方是行政機關,是民告官,民事訴訟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訴訟,可以簡單的理解為民告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的同一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係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係人對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係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與行政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其承擔義務或者減損其權益的第三人,有權提出上訴或者申請再審。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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