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認購書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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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認購書,是我們購房者常見的一種文書。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該商品房認購書法律效力之前,還應當看房地產商是否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同的情況需要分別對待。現在,本站小編將在下文就商品房認購書的法律效力分情況為你説明,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商品房認購書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商品房認購書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一、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籤訂人購協議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根據以上解釋以及相關的立法背景來看,要簽訂一份受法律保護的商品房認購書必須滿足以下條件:開發商已經辦妥了立項、規劃、報建審批手續,也就是説只要認購書是在該手續辦理完之後簽訂的即使項目沒有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也是有效的。如果沒有辦妥以上審批手續,那麼極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非法融資,甚至有合同欺詐之嫌疑,不但不受法律保護,嚴重的還會受到行政處罰甚至承擔刑事責任。

二、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籤訂的認購協議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該條的規定不是説所有的認購協議只要具備了《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而是説,在項目取得了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才有條件將認購協議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這其實是在出於防止開發商跟購房者簽訂了預約合同後通過法律允許的規避手法從而達到欺詐購房者、炒作房價、謀取暴利的目的權宜之計,還有待進一步的法律的出台來徹底的解決這類問題。

按照民法理論,合同可以分為本約和預約。預約是指雙方簽訂合同約定將來簽訂一定合同的合同,將來簽訂的合同稱為本約。根據以上理論來分,認購合同即為預約,商品房買賣合同即為本約。兩者之間有着不同的性質和法律效力,預約合同的訂立當事人一方只能請求對方按照預約合同的約定履行簽訂本約的義務,而不能直接按照其上面的標的條款請求對方予以履行。例如: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了認購書,其上約定“本人購書籤訂之日起10日之內正式簽約”只是房屋的出賣人向購房者發出了其在10日內履行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請求,而不是向購房者發出了必須要簽訂購房合同的要約。因此,如果認購書中有“在約定的期間內部簽訂合同的,定金沒收”之類的約定是無效的。簡單的説,某人簽訂的認購書,只要在約定的期限內根據認購書的條款去和開發商洽談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具體事宜,就認為購房者已經履行了認購協議約定的義務,至於能否就商品房預售合同達成合意不是認購協議要約束的事項。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商品房認購書的法律效力有哪些的詳細解答。總之,我們法律目前還未對商品房認購書有一個具體明確規定,在實踐中,我們解決該問題還需要結合該案件實際情況來處理,建議你儘早聯繫本站的專業律師,相信他們會給你一個權威的法律解答。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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