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認購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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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認購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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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認購書有哪些法律效力



  (一)商品房認購書的法律意義是什麼

準買受人可在將來某個時間與開發商進一步磋商、洽談以簽訂房屋預售合同或購房合同,從而實現其購買認購房的目的。準買受人如果不在約定時間與開發商磋商、洽談並簽定房屋預售合同或購房合同,開發商有權解除商品房認購書,將準買受人的認購房轉售他人並有權扣留準買受人所交納的認購款作為違約金。開發商如沒有及時正確地通知準買受人前來磋商簽訂合同或將其認購房屋另售時,則開發商也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應雙倍返還定金,甚至賠償準買受人的實際損失。


  (二)商品房認購書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合同當事雙方不僅應依照誠實信用的原則行使合同權利,而且在履行合同義務中也應以善意的方式,依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不得規避合同約定的義務,在此,開發商應及時地以正確的方式通知準買受人前來簽訂合同,準買受人應積極地在開發商通知的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與開發商就買賣合同條款進一步磋商、洽談至最後簽訂合同,如果一方未積極履行合同義務,則違背了民事活動中應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很有可能被認定為違約。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如果當事人一方違約則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認購書對違約責任有明確約定,則根據違約條款執行,如果違約金額不足以彌補一方的實際損失時,守約方還可以根據合同法第113條來要求相應的補償。

實踐中,在購買商品房的時候,正式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可能會先簽訂一份商品房認購書。雖然這不能等同於商品房買賣合同,但也是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對當事人的利益也會造成影響。因此事先了解清楚商品房認購書包含什麼內容,對購房者來講也是有害無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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