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認購書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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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認購書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一、購房認購書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我國法律是認可商品房認購書的效力的。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這説明我國法律不僅承認商品房認購書的效力,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商品房認購書可以被當作買賣合同。

二、簽訂認購書要注意哪些問題?

既然認購書具有法律效力,購房者就不能聽開發商忽悠隨便籤訂認購書,那麼,簽訂商品房認購書需要注意的問題有:

1、使用《商品房認購書》示範文本

目前各樓盤出示的認購書都是由開發商或售樓方自己制定的格式合同,不少消費者缺乏有關法律常識,售樓方和開發商方面處於強勢地位,在認購書中常設置一些有利於售樓方的條款,消費者稍不留神,就會吃虧。因此,購房者最好提前準備,使用規範的文本。

2、約定《商品房認購書》“退出”條款

由於簽訂商品房認購書時,樓盤的一些細節尚未明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很多條款都沒有明確,很多不確定性因素都可能導致難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例如申請貸款不被批准等,因此必須約定“退出”條款,以保證在消費者沒有過錯的時候能夠隨時“退出”。

3、明確“定金”字樣,謹慎交付定金

一旦開發商或房地產銷售公司出現違約,購房者要求開發商或銷售公司解除商品房認購書,並全額退還已經收取的款項。如果是定金,是可以要求雙倍返還。但如果是“訂金”就不能要求雙倍返還了。因此購房者要仔細看清楚是“定金”還是“訂金”,防止開發商偷換概念,這樣一旦出現違反約定的情況,消費者才能證據充分地要求對方雙倍返還款項。

4、認購書不應將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4條規定,如認購書中將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造成的直接後果是,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談不成的情況下,定金歸與開發商。因此,認購者應當避免將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條款,明確規定定金只作為本認購書的履行擔保。

正規的開發商出具的購房認購書上面的約定,其實就和國家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必須要包含的條款並沒有任何差別,只要買方已經按照認購書上面的約定把定金交給開發商了,此時業主就不能夠再隨意的違約了,因為標準的認購書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都是同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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