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認購書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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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買賣的過程中,房屋買賣雙方往往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前都會簽訂一份商品房認購書,而有的人認為該商品房認購書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那麼事實真的是這樣嗎?究竟商品房認購書有什麼效力?本站小編為您介紹。

商品房認購書的效力

認購書為預約合同,其效力必須區別於本約即商品房銷售合同的效力。一般認為,預約合同是談判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將來訂立確定性合同達成的書面允諾或協議。預約和本約最根本的區別在於:預約合同僅能請求對方誠信談判,履行訂立本約的義務,不得直接就本約內容請求履行。審判實務中,常有原告根據認購書,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交房,最後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原因就在於交付商品房是本約即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而非認購書的內容。

認購書屬於學理上的“將行談判的預約”,即哪怕雙方當事人在預約合同中規定了交易的實質性具體條款,但雙方當事人不受其約束,他們僅承擔繼續談判直至達成最後本約的義務,其特點:一是當事人要對違反誠信談判義務,導致不能達成本約的行為承擔責任;二是當事人如果盡到誠信的談判義務,即使不能達成本約,也不承擔任何責任。因此可以説,認購書的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鑑於買賣雙方對交易標的物所擁有的信息不對稱,開發商應當充分披露可能影響買方訂立本約的信息。

(二)不應強加具有不合理條件的實際談判義務,特別是開發商不得利用自身的優勢,免除自己的責任或加重買方的責任。

(三)持續談判的義務,除非出現重大僵局或終止談判的事由,雙方當事人應恪守誠信義務,繼續進行談判。

商品房認購書是購房者在買房時所涉及到的最初的文書,購房者在簽訂商品房認購書的時候一定要先仔細閲讀,如果在簽訂商品房認購書時,有不理解的法律術語或法律問題,應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的意見,避免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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