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不成立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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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買賣合同不成立怎麼處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不成立怎麼處理

在房屋交易過程中,由於合同違反法律或者侵犯他人權利導致無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定金怎麼處理?

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因為賣方原因導致合同無法成立的,定金也應當返還。因為買方原因導致合同無法成立的,則定金不返還。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對於購房合同而言,定金雙方指向的是房屋買賣的雙方,其目的是為了保證買賣雙方能夠按時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購買合同,如果一方違約導致無法簽訂購房合同,定金是對守約方的保護和救濟。

購房者購房時都會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但是購房合同如果不能成立的話,那麼開放商就應該按照原來約定該返還的返還,如果是因為一方犯錯造成的,還需要對對方進行賠償,如果存在欺詐行為的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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