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行政處罰審查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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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查是否錯罰。

法院行政處罰審查標準是什麼?

錯罰相當指的是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違法行為一旦實施,就成為一種客觀事實,其行為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都有一定的量的表現。行為人所犯錯誤與其受到的懲罰相適應,是法律責任與行為人所實施的特定的違法行為相對應的必然要求,也只有這樣,行政處罰才能夠起到對違法行為人應有的懲罰和教育作用。通常,違反錯罰相當標準的行政處罰主要表現為“給予違法行為人的行政處罰與其應承擔的行政責任極不相稱。”因此,人民法院在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中。

(二)、公平公正原則。

根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原則,對每一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性質、情節相同的,應給予相同的行政處罰。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行政處罰主要的表現形式為“同責不同罰”。所謂“同責不同罰”,是指兩個違法行為人實施了同樣的違法行為,具有同樣的行為、情節和後果,且沒有主次之分,而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處罰卻對其中的某個人實施明顯過重的處罰,而給另一人的處罰又明顯過輕。

(三)、被處罰者的實際承受能力。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考慮到被處罰人的實際承受能力,作出的處罰決定應當在保障被處罰人生活所需的前提下進行處罰。如果給予被處罰人的行政處罰超過了其實際承受能力,並導致被處罰人無法生活,法院有權對處罰進行駁回。

法院在對行政處罰審查時,需要遵循公平公正、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原則,行政處罰應具備證據確鑿原則,處罰標準不能顯失公正,法院在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查中,如果判定行政處罰不符合標準,可以進行駁回處理,並通知行政處罰機構更改原錯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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