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合同混同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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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合同混同是什麼意思?

法律規定合同混同是什麼意思?

混同,是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致使合同關係消滅的事實。

債權人和債務人系立於對立狀態,法律乃在於規範此類對立的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債權因混同而消滅,並非邏輯的必然,僅僅是在通常情況下,處於這種狀態下的債權繼續存續,已經沒有法律上的需要,法律規定它因混同而消滅,效果更佳。債權系他人權利的標的時,從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出發,債權不消滅。

例如,債權為他人質權的標的,為了保護質權人的利益,不使債權因混同而消滅。因為質權人對於債務人有直接收取權,尤其在債權附有擔保權時,質權人就債權的繼續存在享有更大的利益。合同終止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終止。

二、合同混同的成立原因是什麼?

因混同屬於法律事件,其成立僅以債權債務同歸一人的事實為要件,無須任何人的意思表示。債權債務混同,因債權或債務的承受而發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兩種,因此,混同成立的原因有二:

(一)概括承受。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為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業合併,合併的兩個基本點企業之間互有債權債務時,合併後債權債務同歸於合併企業,從而發生混同,導致債的消滅。另外,因繼承也可能發生混同。

(二)特定承受。特定承受,即債權人承受債務人對自己的債務,或者債務人受讓債權人對自己的債權,此時也因發生主體的混同而使債的關係消滅。

債權為他人質權的標的,為了保護質權人的利益,不使債權因混同而消滅。因為質權人對於債務人有直接收取權,尤其在債權附有擔保權時,質權人就債權的繼續存在享有更大的利益。合同終止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終止。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對於混同的意思可能並不是特別瞭解,這主要就是因為雙方當事人存在着債權債務的關係,而導致雙方的債權債務歸於同一個人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就會導致合同的消滅,也就是不需要再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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