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交付即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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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合同交付即成立嗎?

買賣合同交付即成立嗎?

買賣合同並不是以標的物交付為成立條件,買賣合同一般是自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後成立的。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二、買賣合同風險轉移規定有什麼?

1、貨交第一承運人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就完成了現實交付,風險就轉移給買受人承擔。

標的物需要運輸包括兩個因素:指約定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託運,承運人是獨立於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

2、在指定地點貨交承運人

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出賣人依法提存

債務人依照法律規定提存標的物後,提存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據此,出賣人依法提存後,風險移轉由買受人承擔。

三、交貨地是買賣合同履行地嗎?

交貨地是合同履行地,合同中如果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買賣合同並不是以交付標的物作為成立條件的,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中標的物需要運輸,但是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存在約定的交付地點不明確的情況,只要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風險就轉移給買受人了。出賣人依法提存後,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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