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後欠條還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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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合同後的欠條仍具有法律效力

解除合同後欠條還有效嗎?

作為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欠條,在一般情況下,可以視為債權人已經交付了貨物,債務人尚未支付貨款,是買賣雙方對交易過程和貨款數額的一種確認,作為證據的“欠條”效力可以得到認定,債權人可以憑欠條向債務人主張清償貨款。但在審理實踐中,有些“欠條”是否可以認定,卻值得商榷。

就此類買賣合同民事關係而言,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貨款,除提供證明貨款尚未結清的欠條外,還應由其證明雙方之間存在交易關係,如建立買賣關係的時間、地點,有無書面協議,如系口頭協議有無相關證據、證人證明;買賣關係建立是否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買賣雙方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價款支付方法、交付日期和違約責任如何約定;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是否按規定辦理了所有權轉移登記;出賣人是否按約定的時間、地點、方法交付標的物;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的原因;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因素等。僅僅提供欠條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以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係和債務人收到貨物的事實,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的,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二、關於欠條產生的訴訟時效問題

我國訴訟時效制度的實質是促使權利人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內及時主張權利,訴訟時效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是防止權利上的睡眠和加速經濟的流轉以及增強交易的安全性。訴訟時效制度的首要目的是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避免權利長期不行使的狀態持續存在,造成經濟秩序的紊亂,影響交易者對交易安全和效率的期望,徒增交易成本和費用。

對於在買賣交易中出具帶有約定還款期限欠條的訴訟時效問題基本沒有爭議,但對沒有約定期限的的欠條,在實踐中往往爭議頗大。很多人認為,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債權人隨時可以主張權利,這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自己起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我們需要對買賣合同與借款合同中的兩種欠條有明確的認識,欠條是對債權債務主體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表明自欠條形成之日起雙方之間形成的一種新的純粹的債權和債務關係。其與借條有所區別,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給付借款的書面憑證,代表的是一種借款合同關係。我們也可以認為:借條證明借款關係,欠條證明欠款關係;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二者的形成原因也不盡相同:借款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款形成的原因則很多,可以基於多種事實而產生。

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租賃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等。原告認識錯誤的是,買賣合同與借款合同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關係,在沒有證據證明欠款已經轉化為借款的情形下,買賣合同中債務人出具的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只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章關於買賣合同的法律規定。

而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4]3號《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該司法解釋明確指出如果沒有約定付款時間且不能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確定付款時間的,推定為交貨即時付款,訴訟時效應當從出具欠條次日起重新計算。故該案訴訟時效應從被告於2003年6月書寫欠條之日的次日起計算,原告趙某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書寫欠條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訴訟時效又發生中斷或中止情形直至起訴時,按照法律規定的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其債權已喪失勝訴權,其請求不能得到支持。而對於債務人在及時不能付款出具欠條約定了明確的還款期限的,實踐中爭議不大,訴訟時效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從還款期限屆滿之日次日起計算。

綜上可知,對於“解除合同後欠條還有效嗎”這個問題,需要首先確認欠條的性質,如果是獨立於合同的,那麼即便解除後依然具有效力,如果欠條只是作為合同的附件,則合同解除後欠條也就不具有效力,詳細的判定需要參考具體情形,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寧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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