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送達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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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是需要向國家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在獲得行政許可證以後才可以的。通俗點來説,行政許可證也是國家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手段。申請國家行政許可證的相關人員,在依法提交材料以後,行政機關會在規定的時間之內送達行政許可證,那麼,行政許可送達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許可送達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許可送達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籤、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本條是對行政機關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的期限的規定。

一、送達的概念

送達是行政許可機關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將依法制作的行政許可證件送交被許可人的行為。在行政許可中,送達的主體是行政許可機關,送達的內容是行政機關製作的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的標籤、加蓋的檢驗、檢測、檢疫印章,送達的對象是申請人。送達一種法律行為,即能夠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因此,送達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進行,否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達不到預期的後果。

二、送達的日期和方式

送達日期是確定法律文書是否生效的重要依據,是確定法定後果的必要條件。本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送達。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送達一般有六種方式:

一是直接送達。即行政許可機關將行政許可證件直接送達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或者其他代收人。行政許可證件一般應採用直接送達的方式。只有在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下,才考慮採取其他送達方式。

二是留置送達。即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行政許可證件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行政許可證件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由於行政許可證件是依申請人的申請作出的授益性行政行為,實踐中留置送達的情形是少有的。

三是委託送達。即行政許可機關委託受送達人所在地的行政機關代為送達。委託送達是基於許可機關不能直接送達,或者不便直接送達而採用的一種送達方式。

四是郵寄送達。即行政許可機關通過郵局,把行政許可證件用掛號信函寄送給受送達人。郵寄送達雖然簡便易行,但時間上可能難於保障。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口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五是轉交送達。只能在法定條件下才能採用,只有負有轉交義務的單位,才可以接受委託。

六是公告送達。即行政許可機關通過張貼公告、登報或者廣播等方式,説明需要送達的行政許可證件的內容。公告送達必須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法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才能採用。公告送達經過一定的期限即視為送達。

三、送達回證

送達回證是證明行政許可證件已經送達申請人的憑證。為了在發生爭議時有據可查,所以要求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

目前一共有六種,也分別留置送達,直接送達,郵件送達或者公告送達等。而且行政機關需要在十天之內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證的,送達行政許可證的主體是我國的行政許可機關,一般包括行政許可證或者加蓋檢驗,檢疫的印章等,申請人員在向國家行政機關遞交行政許可證的申請以後,一定要注意及時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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