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上訴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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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法律給了那些在第一次得到判決之後不服的當事人一次上訴並且有可能得到改判的機會,但這樣的機會也是需要給那些有條件的當事人行使的,否則很多有惡意的公民就會隨便行使這項權利而導致司法混亂。那麼,民事訴訟上訴的條件是什麼?

民事訴訟上訴的條件是什麼?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根據這一規定,上訴必須符合以下4個條件:

必須是原案件的當事人提起上訴;

必須在民事訴訟法第164規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

必須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必須提出上訴狀。

民事訴訟法上訴理由:寫好上訴理由,目的是在為上訴請求的實現服務。而要寫好上訴理由,首先應明確什麼事由可以成為上訴理由。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以及司法實踐經驗,可以成為當事人上訴理由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上訴人認為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所謂認定事實錯誤,是指原裁判對案件事實作出了與實際情況截然相反的認定;所謂認定事實不清,則指原裁判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缺乏充足、可靠的證據,所得結論含混不清,與實際情況出入較大。一審裁判事實認定錯誤,其結果必然是實體權利義務的歸屬有所不當。故而當事人可對此提起上訴。

上訴人認為原裁判適用法律有錯誤。衡量案件的質量有兩個基本的標準,即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如果一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了,不僅直接違背了“以法律為準繩”的訴訟原則,而且會造成實體處理結果的差異,導致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失當和對民事違法行為的制裁失範。因此,上訴人可以此為由提起上訴。

上訴人認為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影響到案件正確判決的。程序違法的情形主要有: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未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從司法實踐看,程序公正並不必然導致實體公正,但是,卻可在極大的程度上保障實體公正。因此,如果一審程序不公正或者有錯誤,一般會影響到實體判決的正確性;退一步講,即使違反法定程序並未影響實體判決的正確性,也難以消除當事人對法院裁判公正性的懷疑。基於此,當事人完全可以以程序違法為由提起上訴。

一審裁判作出後至上訴期屆滿前,當事人發現了新的證據,而這新證據足以改變一審裁判的結論。因此,當事人可基於新證據而提起上訴。

上訴不僅僅是給當事人一次能夠得到公正判決的機會,也是給作出錯誤判決的法院一次修正其違法審判結果的機會,雖然大多數上訴的結果並不會得到很大的改變,但也證明了我國的司法對公民的保護程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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