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土地使用税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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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有房地產商也説過,現在的房價難以一時之間降下來就是因為國家有關部門本身就提高了用地的成本,可是國家上調土地使用税本來是為了合理的引導土地使用,畢竟也是希望在某種程度上能夠節約國有土地資源,造成的其他後續問題,當然也需要有相應的政策來解決。接下來我們主要是來了解一下,合肥土地使用税是怎麼規定的?

合肥土地使用税是怎麼規定的

一、合肥土地使用税是怎麼規定的?

從合肥市地税局瞭解到,合肥市區土地使用税税額標準已經確定,共分五等,年税額每平方米3元—15元,標準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因税額標準調整而引發的2007年、2008年上半年税款補繳工作已經展開。 據介紹,合肥市區土地使用税税額標準共分五等:環城路以內的應税土地面積為一等,每平方米年税額15元;環城路以外、一環路以內的應税土地面積為二等,每平方米年税額10元;一環路以外、二環路以內(不含四等區域)及新站試驗區二環以內的應税土地面積為三等,每平方米年税額7元;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政務文化新區、濱湖新區、新站試驗區二環以外的應税土地面積為四等,每平方米年税額5元;合肥市區二環路以外的應税土地面積(不含三等、四等區域)為五等,每平方米年税額3元。

按工作安排,因税額標準調整需要補繳2007年度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於2008年9月30日前申報補繳税款;需要補繳2008年上半年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可於下半年土地使用税徵收期(10月份)一併結算入庫。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已被納入徵税範圍,同樣遵照此安排執行。

二、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範圍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規定:以下土地可以免徵土地使用税: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三、土地使用税繳税時間

1、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合肥省地方税務局關於明確地方税務部門部分税種納税期限和納税限額的通知》(蘇地税函[2006]47號)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期限為:企業按季、個人按半年繳納,納税人應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税。

2、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對於新徵用的土地、區分耕地與非耕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納税人取得的土地屬於城鎮土地使用税開徵範圍內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權至再次變更該項土地權屬期間按照規定税額繳納土地使用税。《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税地字[1988]15號)規定,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徵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對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5]186號)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時間問題的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使用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因此,在實際操作中,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税納税起止期限為:自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政府批文或簽定合同之日)起,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簽訂為準)所佔的土地面積進行減除,直至將所有房產出售完畢。

綜上所述,合肥土地使用税從一環到湖濱新區以及二環路以外的這些地區的土地使用税的差別還是比較大的,在合肥市區二環以外的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為3元,但是如果在合肥中心一環以內,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就達到了15元每平方米,投資人必須要搞清楚自己想要開發的合肥的土地所處的具體位置,才能知道確切的土地使用税的總額。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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