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熱土地使用税例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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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冬季的悄悄來臨,如今供暖問題又成了我國老百姓在街頭巷尾熱議的一個話題。目前我國的供暖都是由供暖公司提供的集體供暖。供暖公司在經營過程當中少不了要佔用國家的土地來進行運營,那麼自然也需要向國家交納相應的土地使用税。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供熱土地使用税例是怎麼規定的?

供熱土地使用税例是怎麼規定的

一、供熱土地使用税例是怎麼規定的?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供熱企業税收問題的通知》(財税〔2004〕28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暫免徵收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的“供熱企業”,是指向居民供熱並向居民收取採暖費的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單位自供熱及為小區居民供熱的物業公司等,不包括從事熱力生產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熱的企業。

對於免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生產用房”和“生產佔地”,是指上述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對既向居民供熱、又向非居民供熱的企業,可按向居民供熱收取的收入佔其總供熱收入的比例劃分徵免税界限;對於兼營供熱的企業,可按向居民供熱收取的收入佔其生產經營總收入的比例劃分徵免税界限。

二、土地是下列類型時可以減免使用税

根據《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

1、法定下列用地在使用時可以減免使用税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徵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難減免。納税人繳納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級地税局審核,報國家税務總局批准。(條例第7條)

3、耕地徵用免税。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1年內,免徵土地使用税。(條例第9條)

4、貧困地區減税。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税法規定最低税額的30%. (條例第5條)

5、企業免税用地。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比照財政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税。

6、土地改造減免期限。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由各省級地税局在税法規定的免税期內確定具體的免税期限。

7、特定土地減免。下列土地的徵免,由各省級地税局確定: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徵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佔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

(5)集體和個人舉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用地。

8、倉庫冷庫減免。經營倉庫、冷庫用地,納税有困難的,經國家税務總局批准,減徵或免徵土地使用税。

9、電力用地免税。電力行業管線用地、水源用地;水電站除發電廠房用地,工附業生產用地,辦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電部門輸電線路用地、變電站用地;熱電廠的供熱管道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税。電力項目建設期間,納税有困難的,由省級地税局審核,報國家税務總局批准減徵或免徵土地使用税。

我們可以看出,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供熱企業税收問題的通知,針對供熱公司的土地使用税,根據不同的情況來進行界定。一般情況下,供暖公司的土地使用税例是按照其生產經營總收入的比例來進行劃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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