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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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是指與公房的所有權人或代管人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並依法取得公房租賃憑證的承租人。公房承租人是怎麼確定的呢?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內容。

公房承租人怎麼確定

一、關於公房承租人的確定大致分三種情況:

第一,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發生承租人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當然還是原承租人。

第二,承租人依法變更,變更後的承租人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第二種情形中,有些變更不符合規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的利益,被侵權的其他家庭成員可以請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撤銷原來的變更,作出新的變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拒絕變更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銷。

第三,原來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員繼續居住並交納房租,按規定早就應當辦理變更手續,但是因為沒有拆遷補償的問題,大家都沒有異議,一直到現在仍然沒有辦理變更。問題主要出第三種情形中。

由於拆遷補償涉及較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員之間在變更承租人的問題上出現了不同的意見。符合公房承租人條件的當事人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申請變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以其他家庭成員存在異議為由不予變更,所以就一直拖着,到底誰是承租人的問題至今懸而未決。就筆者瞭解,這種情況十分普遍。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公房承租人應當如何認定呢?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要根據承租公房的實際居住和繳納房租的狀況來決定。在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遷後,與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繼續居住該房屋並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繳納房租的,與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公房租賃關係,實際居住的家庭成員成為事實上的公房承租人。

二、公房拆遷怎麼補償

首先須明確一點:公房是國家財產,不能作為私人財產被繼承。房屋承租人購買現住公房後作為被拆遷人,由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政府對被拆遷人不再提供經濟適用住房。

被拆遷人住房超過房改政策規定標準的,拆遷人應當扣除超標部分的補償款中屬於應當上繳財政或者返還原售房單位的部分,並分別上繳或者返還。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由拆遷人對房屋所有人進行安置;未解除租賃協議,但對拆遷事宜協商一致的,由拆遷人對所有人補償,由所有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拆遷當事人三方權利義務是明確的。被拆遷人與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一致協議時的處理方式:為保障承租人的權益不受損害,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與原承租人就新調換的房屋簽訂協議續租。本條款充分體現了民事活動中主體平等的原則。公房承租人對於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和有限處分權。

公房承租人對於所承租的公房的權利也不能以繼承的方式轉由其繼承人享有,只能通過變更的方式轉由符合條件的繼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遺囑的方式對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實體的處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遺囑的方式對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實體上處分的,該處分屬無權處分,在有權限的公房管理單位給與認可之前,該處分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拆遷補償的受償方為被拆遷人,即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存在公房租賃關係的情況下,被拆遷人也就是公房租賃關係中的出租人只有在與從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或對承租人進行安置後才能獲得補償。在被拆遷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情況下,不存在對承租人的金錢補償問題。但在解除租賃關係的情形中,被拆遷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錢作為買斷承租人承租居住權的對價。

本站小編提醒您,公房拆遷的時候承租人要最大限度的爭取個人利益,提高個人所得的補償款。關於公房拆遷補償還有許多不懂的話,可以在線諮詢本網律師,本網律師會為你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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