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被拆怎麼賠償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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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租房被拆怎麼賠償承租人?

公租房被拆怎麼賠償承租人?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公租房進行拆遷的時候,公租房的承租人是可以獲得相應的安置費用,但對於這筆費用的支付標準就需要由雙方協商。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拆遷過程中公有房屋的承租人可以作為被拆遷人。應當由徵收人與公房承租人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所以房屋承租人完全可以得到相應的拆遷補償。

公租房拆遷補償標準是,第一給公租房的所有人補償房屋補助費用,這是按照房屋的建築面積進行計算的。第二要補償安置費用和搬遷費用,這也是與房屋的建築面積有關,按每平方米多少錢計算的,同時如果逾期的話還要減少。第三,還要補償公租房在停產停業期間所遭受的損失。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公租房進行拆遷的,承租人可以獲得的經濟補償是拆遷安置補償款,補償的具體數額由承租人與拆遷部門協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二、徵收土地由誰來具體組織實施?

依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的規定,徵收土地的具體實施主體分為兩級主體兩級部門,一是設區的市政府及其國土局,二是縣(縣級市)政府及其國土局。

徵收土地時經常出現違法實施主體的情況,為鑑別徵收土地實施主體的合法性,明確如下:

1、鄉鎮政府不是實施徵收土地的主體,發佈安置方案、公告;簽訂補償協議均無法律依據,屬於超權越職的違法行為或非法實施徵收土地行為,最常見的是“以租代徵”

2、區政府及其國土分局不是實施徵收土地的主體,理由是:

①,土地徵收伴隨着土地供應即出讓或劃撥;

②,國有土地所有權的行使法律授權給市縣政府;

③,區政府雖然屬於縣級政府但不是屬於獨立的財政體系的政府無法支付土地補償和收取土地出讓金。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3、開發區管委會是否屬於實施主體,目前尚無法律依據,部分省政府頒佈了開發區管理辦法,授予實施土地徵收權。我的看法是沒有法律依據就屬於違法行政,開發區不是行政管理應是開發區內的業務管理,不具備政府的職權。

綜合上面所説的,公租房被拆對於承租人來説是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這,但對於這筆補償的費用就需要由房屋所有人和承擔租人來進行協商,這樣才能保障到承租人的合法權益,如果處理不好的話,那麼同樣是可以選擇走法律的途徑來解決,這都是可以獲得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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