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死刑是怎麼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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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死刑是怎麼執行的

我國法制史來看,死刑自古有之,最初我國設置死刑的目的是為了懲罰,隨着法制建設的逐漸完善,死刑的規定只是為了減少乃至預防違法事件的發生。古代執行死刑的方式主要有腰斬、九刑等,中國現代死刑的執行方式是怎樣的呢?

一、死刑命令的簽發

執行死刑判決,必須有執行死刑命令才能進行。根據2012年頒佈的《刑事訴訟法》第250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二、執行機關和期限

執行死刑的機關是原審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後,應當在7日以內執行。

三、執行場所和方法

死刑可在刑場或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遊景點附近。死刑採用槍決或注射等方法執行。對採用槍決方法執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條件執行的,應交付司法警察執行;沒有條件執行的;可交武裝警察執行。執行死刑時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機關負責。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採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執行的具體程序

1.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2.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3.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即認真核對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基本犯罪事實及其他情況,確保被執行的人就是判決、裁定所確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錯殺;還要詢問罪犯有無遺言、信札,並製作筆錄,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4.執行死刑應當公佈,禁止遊街示眾或者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5.執行死刑完畢,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後,在場書記員製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包括執行死刑前後照片)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五、執行後的處理

執行死刑後,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1.對於死刑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託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複製存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機關。

2.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屍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於死刑罪犯的屍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

3.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後,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時限,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不會進行公開,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死刑的設置主要是為了震懾,減少犯罪活動的發生,也即僅僅只是結束犯人的生命。就我國的法律規定而言,一般情況下是不會執行死刑的,只有在其存在會嚴重危害到社會時才會被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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