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防衞的後果會不會受到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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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想防衞的後果會不會受到處罰嗎

假想防衞的後果會不會受到處罰嗎

1.假想防衞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一,假想防衞人造成的損害不足以引起刑法的保護。《刑法》第13條規定:“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按照這一規定,假想防衞人的行為雖然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但是情節顯著輕微的,則不能認定為犯罪。如a某錯認為b某開車門的行為是不法行為,進而採取了自認為合法的正當防衞行為,但是隻給b某造成輕傷以下的損害,對於這種情況,假想防衞人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是刑事責任。

第二,如果假想防衞人主觀上沒有過失,只是由於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導致不能準確辨別不法侵害是否存在,而最終引起危害社會結果發生的,是意外事件,根據《民法通則》第132 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假想防衞人主觀上有過失,依法對損害結果承擔相應的過失責任。

2.假想防衞人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在假想防衞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失,即由於自身的過失而導致沒有準確辨認不法侵害是否存在,並基於這種錯誤認識採取防衞行動,進而導致危害結果發生,故而應以過失犯罪論處。不過應該注意的是,《刑法》第15條第2款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任。”按照這一規定,在假想防衞中,由於過失而造成危害結果的,只有刑法分則明文規定處罰此種過失行為時,才能要求行為人承擔過失的犯罪責任。否則,即使由於過失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結果,也不應負刑事責任。至於假想防衞的量刑,應當結合假想防衞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和案件發生時的主客觀情況,從寬處理。假想防衞動機雖然是正當的,但其後果對社會是有危害的,因此假想防衞的處罰應重於防衞過當。

二、假想防衞特徵

(1)不法侵害行為的實際不存在。這是假想防衞成立的前提條件,也是假想防衞行為區別於正當防衞和其他防衞錯誤的關鍵。所謂假想防衞,顧名思義,就是假設的想象的防衞而非真正的防衞,何以如此,是因為不法侵害並不實際存在,當然也毋須實施防衞行為,如果不法侵害現實存在,且正在進行當中,那也就具備了正當防衞的法定前提,任何公民都有權實行必要的防衞行為,自然也就不存在假想防衞的問題,除了正當防衞之外,防衞時間錯誤、防衞對象錯誤以及防衞過當等,都是在不法侵害確實存在的條件下,在實行正當防衞的過程中,所出現的主客觀不一致現象,與假想防衞成立的前提條件是不同的。

(2)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防衞意圖。這是假想防衞在主觀上的必備條件。這種防衞的意圖來源於行為人主觀上判斷錯誤,如果行為人明知不法侵害並不存在,也就不會產生防衞意圖,假想防衞當然也就不會發生。如果行為人一方面假想不法侵害已經到來,另一方面卻不是出於防衞意圖實施反擊,而是意圖加害對方,並導致嚴重危害後果的發生,對此,應作為一種故意犯罪對待而非假想防衞。另外,還有一種雙方互毆過程中發生的誤傷勸架者或無辜第三者的情形,表面上似乎是一種假想防衞,但實際上因為雙方都存有加害對方的意圖,而不是基於防衞意圖進行反擊,所以,不能承認其中某一方是防衞行為,當然,也就不能把誤傷他人的行為視為假想防衞,而只能作為對象錯誤或打擊錯誤去處理。

(3)行為人的“防衞”行為給無辜者造成了損害,這是假想防衞成立的結果條件。由於行為人誤將他人行為視為不法侵害行為,因而作出錯誤的防衞反擊,進而導致不應有的危害後果的產生。假想防衞行為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社會危害性,行為人並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行為人雖然誤認不法侵害存在並且實施了錯誤的防衞行為,但並未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實際損害,則假想防衞不能成立,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就無從談起。

這類當事人在假想防衞時,如主觀判決錯誤的我國的刑法,還會對這類犯罪人進行相關的處罰。如造成這類人員的人身傷害,應對這類人員的損失進行相應的賠償。相關的受害者也應積極的收集證據,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按照規定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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