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實施假想防衞沒有過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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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人實施假想防衞沒有過失嗎?

行為人實施假想防衞沒有過失嗎?

對於假想防衞應當按照對事實認識錯誤的一般原則解決其刑事責任問題,即:

(1)假想防衞不可能構成故意犯罪

(2)在假想防衞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失,應以過失犯罪論處。

(3)在假想防衞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罪過,其危害結果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那是意外事件,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本來應該也能夠正確地認識一定的行為與危害社會的結果之間的聯繫,進而正確選擇自己的行為,避免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但他卻在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對國家、社會和人民的利益採取了極不負責的態度,從而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危害社會的結果,因此,國家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過失犯罪的行為人對自己嚴重不負責任的態度支配之下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法理評析】

行為人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行為人不承擔刑事責任。構成正當防衞應當滿足不法侵害客觀存在,不法侵害行為已經着手實施等條件,行為人主觀想象或推測的並未實際發生的不法侵害或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則屬於假想防衞。一般假想防衞系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正當防衞的意圖,但是防衞對象,即不法侵害並不真實存在,其錯誤防衞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造成了危害結果。就本案而言,王長友因發現有人意圖非法入侵其住宅,在向村幹部及公安機關報案後返回家中,發現齊滿順在窗前並且向其走來,誤認為齊滿順系意圖非法入侵住宅之人,由於其主觀想象,誤認為齊滿順實施了不法侵害行為,進而實施假想防衞,造成齊滿順死亡的危害結果,故王長友應當對其假想防衞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由於王長友實施假想防衞系基於對行為性質的錯誤認識發生,即認為其行為系正當防衞,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亦未認識到其行為會發生社會危害結果,不屬於故意犯罪,據此王長友應當承擔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假想防衞正常情況是不會構成犯罪的,因為在客觀上,產生了防衞的結果,也就是説,產生了一個好的行為結果,但是在主觀上,本身有防衞意圖的,因為某些原因導致認識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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