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防衞的行為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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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想防衞的行為是什麼意思

假想防衞的行為是什麼意思

1、假想防衞,是指對實際上並不存在,僅是行為人主觀上以為存在不法侵害進行的所謂防衞。

正當防衞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體現了專門機關與人民羣眾相結合的司法路線,體現出法律對合法權益的保護精神,但如果對正當防衞存在錯誤認識,則會導致公民正當防衞的濫用,從而造成新的不法侵害。

正當防衞是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行為,理所當然以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為前提,所以,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是正當防衞的起因條件,而對起因條件的錯誤認識主要是把假想防衞誤認為是正當防衞。假想防衞是指對實際上並不存在,僅是行為人主觀上以為存在不法侵害進行的所謂防衞。假想防衞不是正當防衞,對於假想防衞,應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失而予以不同的處理。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且刑法規定為過失犯罪的,就按過失犯罪處理,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失,則按意外事件處理,不承擔刑事責任。

二、事前防衞是什麼意思

正當防衞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之時才能實行。所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但尚未結束。把事前防衞和事後防衞誤碼認為是正當防衞是對正當防衞時間條件錯誤認識的主要表現。

事前防衞也稱為事前加害,即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而進行的所謂防衞。在不法侵害尚處於預備階段和犯意表示階段,行為人實施的防衞屬於事前防衞。事後防衞也稱為事後加害,即在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後進行的所謂防衞。

在實踐中,下列五種情形一般應視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一是不法侵害已經完成,二是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三是不法侵害人已經自動中止了不法侵害,四是不法侵害人已經喪失了侵害能力,五是不法侵害人已經逃離了現場,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造成了危害結果並且不可能繼續造成更嚴重的危害結果。存在以上五種情形而實施的防衞行為屬於事後防衞。但應當注意的是,在財產性違法犯罪的情況下,行為雖然已經既遂,但在現場還來得及挽回損失,應當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可以實行正當防衞。事前防衞和事後防衞屬於防衞不適時,不是正當防衞,而是行為人的故意加害行為,如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對於在實際中不存在的防衞那麼是算作假想防衞的,但這也不算是正當防衞,具體的處理方式會根據實際有沒有作出過失行為來進行處理,當然如果給對方造成人身損害的,還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構成犯罪時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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