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排除7種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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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證據排除7種規定是什麼?

非法證據排除7種規定是什麼?

非法證據排除7種規定是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非法證據排除主體是當事人及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為了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而規定的,利用非法手段、非法程序獲得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是應當被排除的。由誰承擔舉證責任,具體如下所述:

1、《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款: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1)此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必須就非法取證行為提供相關線索或材料,是為了避免沒有任何依據的誣告,防止惡意拖延訴訟進程,浪費司法資源。因此,僅僅主張自己受到了刑訊逼供而不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其主張是無法得到支持的。

(2)考察方式:

在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中,被告方並非不承擔任何證明責任,也不是承擔全部證明責任,而是承擔“初步的證明責任”,使法官相信的確可能存在刑訊逼供。

2、《刑事訴訟法》第57條規定:

“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1)在被告方承擔初步的證明責任之後,證明責任開始轉移給控方承擔。之所以如此規定,因為控方承擔證明責任更為合理,它可以通過對訊問過程全程錄音錄像的方式來證明不存在非法取證的行為,而被告方要證明存在刑訊逼供則非常困難。

(2)考察方式:

在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中,由被告方承擔初步的證明責任,然後證明責任轉移給控方,由其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

二、非法證據排除的內容是什麼?

主要內容:

(1)啟動證據合法性調查的階段:法庭審理過程中;

(2)啟動證據合法性調查程序的前提條件:審判人員對控辯雙方提供的證據的合法性有疑問,認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對於證據予以排除是需要提供相關的線索,並不是説任何的證據都是可以排除的,只通過非法的手段和非法的程序所獲得的證據,才能夠按照我國法律當中的規定去立即排除,在這裏還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非法證據排除申請,必須要提供相關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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