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排除規程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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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證據排除規程內容是什麼

非法證據排除規程內容是什麼

內容有:

採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一)採用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願作出的供述;

(二)採用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進行威脅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願作出的供述;

(三)採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採用刑訊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後被告人受該刑訊逼供行為影響而作出的與該供述相同的重複性供述,應當一併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偵查期間,根據控告、舉報或者自己發現等,偵查機關確認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而更換偵查人員,其他偵查人員再次訊問時告知訴訟權利和認罪的法律後果,被告人自願供述的;

(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審判期間,檢察人員、審判人員訊問時告知訴訟權利和認罪的法律後果,被告人自願供述的。

採用暴力、威脅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採用非法搜查、扣押等違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物證、書證,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依法予以排除的非法證據,不得宣讀、質證,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線索”是指內容具體、指向明確的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等;“材料”是指能夠反映非法取證的傷情照片、體檢記錄、醫院病歷、訊問筆錄、訊問錄音錄像或者同監室人員的證言等。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被告人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但應當記錄在案,並由被告人簽名或者捺印。

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於哪些範圍

1.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2.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3.變化:將排除的非法證據範圍從言詞證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和證人證言)拓展到了物證、書證。

在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當中,當事人是需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自己的主張來提供相應的證據的,如果遇到一些非法證據的情況下,是需要進行依法排除的非法證據,包含了如採用非法的手段從而獲得的證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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