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被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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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工被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職工被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員工可以依法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向公司索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經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或者法院認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員工支付雙倍的經濟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如下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解除勞動合同法定流程是什麼?

法定解除流程如下:

(1)通知工會:用人部門/人力資源科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後做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2)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3)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

(4)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並結清薪資後,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5)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6)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員工過失的證據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員工被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補償。解除勞動合同時有六個步驟,分別是通知工會,工作交接,結算薪資,勞動合同解除,出具離職證明和備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將合同的解除理由告知工會,與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跟員工結算工資,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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