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部關於直屬高校深化改革 - 擴大辦學自主權的若干意見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1W

衞生部關於直屬高校深化改革,擴大辦學自主權的若干意見

衞生部關於直屬高校深化改革,擴大辦學自主權的若干意見

根據國務院1986年發佈的《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定》中確定的高校管理權限,參照國家教委有關文件,結合當前部屬高校的實際,現提出擴大衞生部直屬高校辦學自主權的意見。

頒佈單位:衞生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2-09-05

實施時間:1992-09-0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學校可根據學科發展和社會需要的變化,在學校現設置的本、專科專業內確定與調整專業方向;設置、調整與現有本科專業相近的專科專業。上述專業變動報衞生部備案。本科專業的增設與撤銷仍需報衞生部審批。

二、學校可適當擴大調節性招生計劃的比例,可在年度本、專科招生計劃總數的25%以內招收委託培養和自費生。委託培養生和自費生比例可打通使用。學校招收自費生需徵得地方同意。衞生部不因此減少事業費撥款。

三、學校在辦學條件允許的前提下,可依據國家經濟建設和衞生事業發展需要,在衞生部核定的年度本、專科招生計劃總數的基礎上增招5%的委託培養和自費生。增招計劃外自費生亦需徵得地方同意。學校接受地方劃轉的本、專科委託培養招生計劃,為地方培養人才,仍須由衞生部批准。

四、學校可在年度研究生招生計劃數內,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招收在職和定向研究生的比例;學校在辦學條件允許的前提下,可依據社會需要,適當招收符合國家錄取標準的計劃外委託培養、學校自籌經費研究生和自費研究生,國家不負責安排工作。

五、學校可依據國家經濟建設和衞生事業發展需求,在不增加國家事業編制和科學事業費的前提下,根據學校所承擔的科研任務,可自行確定和調整校內科研機構、專職科研編制和科研課題,創辦科技產業實體。

六、學校可依據社會需要舉辦多種形式和層次的繼續教育及崗位培訓等非學歷教育;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在辦學條件允許和適當提高錄取標準的前提下,可在年度招生計劃數的20%以內增加計劃外招生人數。

七、在基建投資總額包乾的前提下,經衞生部批准授權,學校可以根據批准的設計任務書自行審定生活用房及部分教學用房的設計文件。學校可利用自籌資金適當調整建房標準,有條件的學校可利用貸款解決某些基建項目的急需。

八、學校可根據辦學實際需要和學校所在地經濟發展與羣眾收入水平,提出年度學雜費和委培生、自費生等收費的標準,報衞生部核批。

九、學校按照“包乾使用,超支不補,結餘留用,自主平衡”的經費預算原則以及有關法規,自主編籌安排使用學校的預算內事業費和預算外經費。

十、學校在執行國家工資法規和實行工資總額包乾的前提下,有權確定適合本校實際的校內分配辦法和津貼標準。在國家核定的工資總額內,因精簡人員提高效益而結餘的工資總額,可同學校自有資金合併用於提高校內津貼標準,用於校內津貼部分不計作獎金。

十一、學校有權依據校內各方面承擔的任務和工作性質不同,選擇不同的用人制度和管理體制。有權在國家核定的編制總數內,確定校內各類人員的構成比例。在不增加國家投入的前提下,學校可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增設部分流動編制,根據校辦產業發展的需要,設立企業編制。

十二、學校有權依據教學、科研任務和師資隊伍建設的需要,設置和調整專業技術職務崗位,有權依據有關規定自主進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有教授審定權的學校可自主聘請名譽教授,報衞生部備案。

十三、學校有權依據實際需要確定校內機構的設置及其人員的配備,除中央和國務院有明確規定必須設置的機構以外,可不參照主管部門對口設置校內機構。

十四、學校可按有關規定、提名並考察副校級幹部人選,報衞生部批准任免。

十五、學校可根據衞生部的委託和有關規定,由黨委書記和校長代行審批出國留學人員;代行審批副校長以下出國進行合作科研、參加國際會議以及校際交流等活動的人員:代行審批來華講學的外籍人員。

十六、在國家分配下達的來華留學生經費及來華留學生計劃指標內,承擔外國留學生培養任務的學校可直接錄取來華留學生:在辦學條件允許的前提下,可直接招收錄取自費來華留學生,並規定其學費標準。

在擴大部屬高校辦學自主權的同時,學校要轉變觀念和做法,充分發揮主動性和創造性,實現權限與職責的統一:學校要建立健全校內管理規章制度和審議、監督、考核、評估制度,形成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的良性循環。在實施擴大辦學自主權的過程中,學校要積極主動爭取當地政府的領導和支持,注意與社會其他方面的改革相互協調,逐步形成國家宏觀管理和高等學校自主辦學相結合的運行機制,促進教學、科研和醫療服務水平的全面提高。

c27627--010205wwj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