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貼納入工資總額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5W

高温津貼納入工資總額嗎?

高温津貼納入工資總額嗎?

防暑降温費計入工資總額。

如果以現金方式發放防暑降温費,則當然納入工資總額,個人需要對超標準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税,公司對超工資總額部分也需要納企業所得税。

但如果找一張發票,上面註明的是"防暑降温用品",報銷入賬後,照樣以現金髮給員工,財務上則有可以"勞動防護費"進行入賬了,不需要交税,這就是所謂的"合理避税。當然也可以進入"福利費",作為員工福利入賬!

具體法規

中國關於高温之下的勞動保障政策相當空白,翻閲相關資料,在全國範圍內普遍使用的高温勞動保護條例,僅有1960年衞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佈的《防暑降温措施暫行辦法》。這個規定僅適用於“工業、交通運輸業及基本建設工地的高温作業和炎熱季節的露天作業”以及“田間作業”,而事實上,在炎熱夏季各行各業都有一個防暑降温問題,各行各業勞動者也都依法享有獲得良好的防暑降温條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温待遇的權利。現代社會的經濟結構是以第三產業的高度發展為鮮明特徵的,而《暫行辦法》根本沒有覆蓋第三產業。此外,該規定也沒有表明,什麼温度情況下,員工可以放假休息。更值一提的是,該條例沒有規定任何法律責任,即使企業不遵守,它也難以追究企業的法律責任。

儘管早年就有人呼籲對已經不能適應現有經濟結構和就業結構的《暫行辦法》進行修改,但這個《暫行辦法》依然“暫行”了整整半個世紀,對高温作業者的關懷往往由各地方各單位視情況自行決定。事實上,“高温災害”一詞逐漸融入社會語言體系證明,很多地方還十分缺乏對高温作業者的必要關懷,不少企業甚至還在津津樂道地大喊“越是三伏越要上”——工人因熱而死的,並不多見;更多的是因高温而致傷致病。

由於夏季高温天氣導致從事户外作業的勞動者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時有發生,給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嚴重損害,成為社會各界共同關注的重要問題。為了加強高温作業、高温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2012年6月2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衞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對《防暑降温措施暫行辦法》(〈60〉衞防錢字第207號)進行了修訂,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衞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佈的《防暑降温措施暫行辦法》同時廢止。這條法規也成為了截至目前唯一生效的對於高温勞動保護具有指導性意見法規。

2015年07月14日,人社部等日前下發通知,要求各地按規定發放高温津貼。儘管國家早有相關規定,但許多地方仍有不少公眾吐槽稱“沒領到”。高温津貼“缺失”或被偷樑換柱剋扣,必須嚴厲查處。 [6]

什麼樣的天氣算高温天氣?根據2012年四部委聯合頒佈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規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向公眾發佈的日最高氣温35℃以上的天氣都算高温天氣。如果企業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温津貼。而且,防暑降温飲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貼。

與此同時,該辦法規定日最高氣温達到40℃以上時,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氣温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5小時,並在12時至15時不得安排室外作業;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重勞動、中等勞動、輕勞動分別為不超過20、30、40分鐘);並且在氣温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辦法》中明確,日最高氣温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最重要的是,因高温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工資。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依據《辦法》規定,在高温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就應當對高温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温作業環境的勞動者,要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其次,各單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比如採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温措施,積極改善作業場所的工作條件;還要為高温作業、高温天氣作業的勞動者們,提供足夠的、符合衞生標準的防暑降温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要注意的是,企業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以確保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綜合上面所説的,高温津貼對於我們勞動者來説是特別重要的,而且一般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温津貼的時候都是會和工資一起發放的,但對於高温津貼發放的金額就要看當地的政策是怎麼樣的,如有單位拒絕支付,那麼是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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