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工傷認定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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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託工傷認定需要哪些材料?

委託工傷認定需要哪些材料?

(一)、傷者居民身份證或死者居民身份證。

(二)、傷者或死者家屬委託律師或其他人代理申請工傷認定的:

1、委託律師代理的,律師需要向勞動局提交律師事務所函和傷者或死者家屬的授權委託書,隨身攜帶律師證備驗;

2、委託其他人代理的,需要向勞動局提交傷者或死者家屬的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

(三)、工傷認定申請表。

工傷認定申請表是認定工傷的基本材料,包括事故者的個人自然信息情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屬於下列情況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1、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提交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2、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或者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提交事故的相關證據材料;

4、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應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其他證明;

5、由於機動車引事故起的傷亡提出工傷認定的,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證明;不屬於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

6、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應當由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

7、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因工死亡應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8、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9、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應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有效證明;

10、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應提交《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四)、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提交職工受傷害或者被診斷患職業病時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證明。職工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可以提供一些能夠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其他材料,如領取勞動報酬的證明(包括工資條、工資卡或其他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或工卡、單位出入證、單位同事的證明等等。

受傷害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係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確定勞動關係。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五)、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的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機構(或鑑定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六)、受傷害職工就醫醫院出具的病歷。

另外,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有些傷亡者有兩個以上的姓名,病歷、診斷證明、勞動合同上的姓名與居民身份證上姓名不一致的,應提交相關公安部門證明系同一人的結論。

綜合上面所説的,委託做工傷認定是可以實施的行為,但也需要符合要件,一般在申請時候就需要準備好所有的材料,委託他人進行做的,就需要有委託書這樣工傷部門才會進行受理,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多諮詢一下,從而才會更快的給出一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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