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期間受傷為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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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期間受傷為認定為工傷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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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出差期間受傷是否認定工傷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5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該規定,因工外出認定工傷應具備以下要件:一是因工外出期間,應為職工接受用人單位的指派,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外出工作的期間。二是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即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因工作原因傷亡。

由於因工外出期間的工作具有特殊性,特別是因工外出期間所面對的環境、狀況相對陌生,遭遇傷害的可能性將更大,因此因工外出的,外出的整個期間都應當認定為工作時間;職工外出的場所應包括休息場所,與外出工作有直接關係和間接關係的情形都應視為“工作原因”,如與工作有間接聯繫的休息、旅途等都應視為工作的延續,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職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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