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試用期辭職工資怎麼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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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者試用期辭職工資怎麼結算?

勞動者試用期辭職工資怎麼結算?

試用期辭職工資規定:

第一,在試用期辭職,公司原則上是不能扣除工資的,除非在職期間給公司造成了什麼財產損失,正常情況下,試用期辭職應在提前三日告知公司人事部門,工資在離職那天當面結清;

第二,在公司常規發薪之日再發放給自己。

如果簽了合同,試用期內自己必須提前3日通知公司,才可以離職,沒簽合同,可以隨時要求離職,要求公司支付自己應得的工資、從次月開始的雙倍工資、支付自己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可以跟公司協商,給自己足額應得工資,放棄補償,協商不成,申請勞動仲裁解決,準備好證據,如工資條、工作證、考勤記錄等。

二、試用期辭職的具體流程如何?

試用期辭職,提前3天遞交一份書面辭職申請,落款日期為當日,申請離職日期為落款日期後的第4天,即可是辦理正常辭職手續,工資照常按自己的出勤天數發放。 第4天辦理工作交接手續,要有書面的交接手續,雙方簽字(包括物品交接等)。如果個人檔案在公司的,需要在第四天同時領取個人檔案(一定要由公司貼封口條,蓋章方可),自己暫時完好保管即可。

三、試用期的期限是多久?

根據原勞動部頒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九條的規定,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勞資雙方的利益。

試用期的期限與勞動合同的期限對應關係有規定,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綜合上面所説的,試用期代表着勞動者還沒有成為正式的員工,如果在試用期間提出離職,那麼也是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單位,這樣用人單位才可以按規定支付該有的工資,只要流程合法,一般在離職當天就會結算完成,雙方就可以合法地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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