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沒有加班費的加班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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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企沒有加班費的加班違法嗎?

國企沒有加班費的加班違法嗎?

國企沒有加班費的加班違法,我國《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此外,《勞動法》還針對女職工作了特殊保護性規定,即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關於延長工作時間應否支付勞動報酬問題,法律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因此,長期加班加點不付報酬是不合法的。

在一般情況下,加班是要得到勞動者的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規定以下四種情況的加班是必須的,不要徵求勞動者的意見。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它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

二、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加班事實?

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應對存在加班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1、能證明加班的直接證據,比如加班申請單的保存、考勤表的留存。

2、證明加班的間接證據的蒐集,比如錄像、證人、出差時酒店、機票記錄。

3、如果有其它證據證明單位有考勤制度,則將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推向單位。

在當代的社會,國有企業也應當跟其他企業一樣,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比如説經過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延長加班時間,需要支付加班費用,具體的加班費用是按照不同的時間段來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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