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怎麼計算職工的加班費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W

該怎麼計算職工的加班費

有不少勞動者認為只要自己在工作之外進行了加班的,那公司就是要支付加班費。但其實我國法律中並不是這樣規定的,有這樣想法的人基本是犯了以偏概全的錯誤。實踐中,只有公司安排職工加班的情況下,才需要支付加班費。那這種情況有該怎麼計算職工的加班費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要準確計算加班費,首先必須正確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1、如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例如:勞動合同約定你的基本工資是1200元,崗位工資為500元,技術津貼為1000元,則你的標準工資是2700元(1200 500 1000), 而不是 1200元,現在很多用人單位僅僅以基本工資作為勞動者加班工資的基數,這顯然是錯誤的,是不按照勞動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違法行為.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 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例如:你的基本工資是2000元/月,獎金為400元/月,技術津貼為800元/月,則你的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是3200元/月 (2000 400 800),而不是2000元/月,現在很多用人單位僅僅以基本工資作為勞動者加班工資的基數,這顯然也是錯誤的,是不按照勞動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違法行為.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 ,以每月工作時間為20.92天和167.4小時進行折算。

例如:在第2點的例子中按照加班費的計算基數3200元/月計算,則你每日的工資152.96元 (3200/20.92),每小時的平均工資是19.12元(152.96/8).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確實是實務中的一個難點問題,難在各方為過分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而千方百計的出謀劃策,而非法律條文的理解。地方規定中有改變日工資計算標準中的“工作天數”的,也有規定勞資雙方可以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還有按月工資70%來確定計算基數的,凡此總總無非是為了減少加班工資的實際發放額。因此,勞動者對自己的加班工資就必須要更加重視了。

首先要知道公司是否應該支付加班費,要是職工自己主動自願加班的話,這樣的情況下一般是沒有加班費的。當然,對加班費的計算,也要考慮到實際加班的時間、加班的階段以及職工的工資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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