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期間工資從生育報銷扣除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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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期間工資從生育報銷扣除合法的嗎?

生育期間工資從生育報銷扣除合法的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簡單來説,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如果在生育期間單位有正常代發工資以及正常繳納各項保險費用,等您在上班的時候會扣除單位代發代繳部分。這是合理的。反之如果生育期間沒有正常工資發放和給勞動者正常繳納各項保險費用,那麼公司扣除不合理。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反應 維護自己正常權益。

二、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領生育津貼

產假包括:98天 30~60天(各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延長生育假) 15天(難產)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説來就是: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於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後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需要注意的是,各個省的計劃生育條例已經取消了晚育假,並延長了產假,各省產假增加的天數30-60天不等,具體產假的天數大家諮詢當地計生部門或者查詢地區計劃生育條例。

綜合上面所説的,生育期間就是説明勞動者在產假的期間,這種情形一般用人單人單位是可以不用發放任何的工資還有福利,所有補貼都該由生育津貼進行給予,但如果在沒有給工資而且還扣除生育津貼的話,那麼就是屬於違反勞動法的表現,這種是要受到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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